“因祢的忿怒,我体无完肤;/因我的罪恶,我的骨头都不得安妥。”(诗38:3,新译本)
(英文版 English)
占了诗篇约三分之一篇幅的哀歌,除了表达诗人在遭受欺凌含冤莫白时向神发出的急切呼求、表达诗人在面对不公不义时的愤懑之外,当诗人在自己或国家犯了罪而向神发出认罪忏悔的悔罪诗(The Penitential Psalms),也属于哀歌的一种。
诗篇三分之一的哀歌里头,有7篇的悔罪诗,即诗6篇、诗32篇、诗38篇、诗51篇、诗102篇、诗130篇及诗143篇,而按教会传统,作诗者都是大卫(尽管诗102篇以及诗130篇的小标题并没有明言是“大卫的诗”)。既为悔罪诗,那么这些诗歌自然脱不开诗人对自己或国家所犯的罪所作的反思,而藉着这些反思,诗人也帮助我们对罪、对神有更好的认识,并又一次反省人在这两者之间的位置。
首先,也是最为重要的,诗人指出(也提醒)罪的本质就是得罪神,单单/唯独得罪神(诗51:4)。当然,恶事是做在人身上,但是,就在恶念形成之际,就在我们思索行恶时,我们其实就已经选择了把背转向神,不再以祂作为我们坐言起行的标准和方向,而选择以我们自己的意念——许是忌恨、仇怨,许是贪婪、觊觎,又或许是竞争、好强等等,各式各样形形色色的不符合神心意的意念——为导向;这岂不正是重蹈当年亚当和夏娃在伊甸园里的覆辙么?他们选择背弃神的命令和警戒,选择那“好作食物、悦人眼目又能使人有智慧”(见创3:5,也参约一2:16)的果子,一切都以满足自己为出发点。
以自己为决断行事的中心。这,就是罪最基本的定义了。大卫就清楚看到自己在拔示巴事件上,是如何一再地选择自己的私欲而罔顾一次又一次停下恶行的机会,因此才会发出深沉的哀叹:我得罪了祢,唯独得罪了祢!
其次,诗人提醒我们:犯罪,是无从隐藏且必要面对恶果的。翻看这7首诗歌,就会看到其中好几篇都是诗人在面对犯罪所带来的责罚中,向神发出的呼求。这些诗篇不一定有交代诗人所犯的是什么罪,但是,所行的恶所犯的罪,都在耶和华神面前,而犯罪所带来的后果更是一目了然。
在诗6篇中,大卫求耶和华神不要在烈怒中责备他,也不要在气忿中管教他。大卫到底做了什么。我们不晓得;但是,会惹动耶和华神的烈怒和气忿的,惟罪而已。而神的烈怒和气忿是如此的强烈,以致诗人一直与悲叹和眼泪为伍,甚至觉得神再不回转挽回他的话,他就快要没有活命的指望了!(诗6:4-6)。诗32篇与诗38篇则让我们看到,犯罪的人如何在罪的重担下,苟延残喘,身体心灵都没有了活力:“我已经疲乏无力,被压得粉碎了;/我因心里痛苦而哀哼……”这是怎样一种光景呐?!
第三,这几首悔罪诗也告诉我们,罪尽管必然带来恶果,但这恶果却不是最终的结局。诗人在自己或国家犯罪后,面对沉重的罪果,向神认罪发出哀叹的同时,也向祂呼求拯救与赦免,并相信祂必垂听且应允。神的拯救与赦免,才是最终的结局。这是诗人所相信的,即便在那当下,他尚未看到这个结局。
就因为这样坚信,因此大卫才能在催促神快快拯救时,“提醒”祂:因为在死地无人记念(祂),/在阴间有谁称谢(祂)呢?(诗6:4-5)也因为这样的坚信,大卫在双手沾满无辜人的血无从为自己开脱时,还能够求神按着(祂)的慈爱恩待(他),/照着(祂)丰盛的怜悯涂抹(他)的过犯。更是求神彻底洗净(他)的罪孽,/洁除(他)的罪。(诗51:1-2)当直面自己(或国家)的罪恶过犯时,如果不是坚信神的拯救与赦免,才是最终的结局的话,或者我们都要走上出卖主耶稣的犹大所走的道路也说不定了……!
在神的国度还没有全然到来以前,我们都仍然与罪恶比邻而居,稍稍不小心,就会为罪所胜;再怎么小心,也会有偶尔失脚的时候。
大卫的悔罪诗提醒了我们罪的真实性;罪绝对不只是一个信仰象牙塔里的神学议题而已,一定不能掉以轻心。大卫的悔罪诗更帮助我们把罪放在它当有的框架里——罪,就是得罪神,干犯了神;我们可以为自己所犯的罪找到一千零一个理由和藉口,但没有任何一个可以抹杀犯罪就是单单地得罪神这个事实。而一旦恶念成为恶行,恶果必然随之而来;我们可以继续把头埋在沙地里,告诉自己根本没有所谓的后果这件事,但是,客观的事实永远不会因为主观的视角而有所改变。怕的是,当我们终于直面罪的恶果时,会不会太迟了?当然,诗人已经让我们看到——罪的恶果不是最后的结局;只不过,那也必须是在我们愿意向神认罪、呼求神的赦免和拯救的前提下,才能成就的。不是么?